湖北:“千湖之省”立最严“水法”
原文:
22日,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。这部被称为最严“水法”的条例,将为“千湖之省”的水资源保护提供切实制度保障。
《条例》规定,湖北将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、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,建立政府负总责、环保部门统一监管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机制。根据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,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,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;不能尽职尽责,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,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,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分别、具体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、农(渔)业主管部门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的责任。
《条例》把“严格执法、严厉处罚”提升到了空前高度:在不与立法法、行政处罚法、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相违背的前提下,坚持从严处罚;取上限处罚、“按日处罚”。《条例》规定,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的,对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,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、关闭。
《条例》同时要求,建立排污者环保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征信体系。环保诚信档案记载其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承担环保社会责任等情况。排污者的环保诚信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。环保诚信档案作为财政支持、政府采购、银行信贷、外贸出口、企业信用、上市融资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的重要依据。
湖北是水资源大省,也是三峡库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。但近年来,湖北也面临湖泊数量锐减、湖泊面积大幅下降等问题,保护水资源迫在眉睫。(付文)
评论:
有着“千岛之省”之称的湖北,近年来面临湖泊锐减、湖泊面积大幅下降等问题,而伴随着的水污染才是根本原因。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》被视为最严“水法”,那如果能够有效的进行水污染防治工作呢?
水体受到污染,出现自净速度<<恶化速度,是由外源污染和内源污染共同影响的。有关排污整治的一系列措施都是从外源着手,而内源污染控制以及水体养护等才是恢复水体自净能力的途径。
佳业佳境的HDP直接净化技术,通过流水不腐+曝气充氧+微生物净化,实现革命性突破:水体净化速度>>水体恶化速度。强大的净化能力,使得景观水体的净化速度远远大于水体恶化速度,彻底扭转水体恶化趋势,从而使水体越来越清澈,实现良性循环,最终恢复湖泊生态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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